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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158號

終止職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58號

原告
林政議
被告
臺灣富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無從認定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故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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