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羅秀緞
- 當事人林政議、臺灣富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58號原 告 林政議 被 告 臺灣富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無從認定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01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故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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