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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黃倩玲

  • 上訴人
    柯俊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上 訴 人 柯俊竹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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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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