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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倩玲

上訴人
柯俊竹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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