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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原告
柯俊竹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被告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銨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台幣伍拾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台幣伍拾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壹紙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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