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羅秀緞
- 法定代理人黃明窓
- 原告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6號原 告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窓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英(Nguyen Van A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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