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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邱月嬌

  • 當事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8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林坤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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