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63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楊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港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