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63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正平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港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