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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6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68號

原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訴訟代理人
許英美
第160號信箱
第160號信箱

第160號信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元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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