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76號
- 原告
- 懷恩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騏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