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蔡千金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惠
- 訴訟代理人
- 李彥慶
- 被告
- 宏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芳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法定代理人應自行到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法定代理人應自行到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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