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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原告
蔡千金
訴訟代理人
蔡麗惠
訴訟代理人
李彥慶
被告
宏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芳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法定代理人應自行到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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