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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千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8,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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