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調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調字第6號聲 請 人 曾俊賢 相 對 人 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位於南投縣,業據相對人陳明在卷,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政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