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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調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羅秀緞

聲請人
曾俊賢
相對人
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位於南投縣,業據相對人陳明在卷,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吳政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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