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1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196號
- 原告
- 葉承采
- 被告
- 陳舟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000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朋友,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13日以電腦FACEBOOK傳送簡訊予原告,表示因有急用,請原告為其匯款新台幣(下同)8,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又分別於100年6月27日、7月26日、8月23日以手機傳送簡訊予原告,表示因有急用,請原告匯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表示幾日內即歸還原告。原告基於朋友情誼,將38,000元借予被告,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其後屢次催討,被告均藉故拖延或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原告積欠被告費用共52,900元。包括看電影、代找房子應共同分攤1,000元,鹽水蜂炮原告個人1,000元、花蓮共同分攤18,000元、50農場共同分攤16,000元、SOGO大鵬灣共同分攤1,350元,100年2月25日麻油雞、大腸煎共同分攤600元,100年2月26日永和豆漿復興共同分攤600元,100年3月5日民生東臭豆腐共同分攤300元,100年3月7日初三食堂魷魚羹豆花共同分攤380元,100年3月11日92水鳥下午茶共同分攤600元,100年3月17日樂雅樂早餐共同分攤700元,100年3月19日大湖草莓共同分攤8,000元、宜蘭檜木溫泉共同分攤4,800元、買東西家裡吃個人1,200元、平溪開車共同分攤1,800元、民生附近早餐共同分攤220元、鵝肉麵信義共同分攤480元,100年3月25日士林夜市共同分擔960元,100年3月14日通化夜市共同分攤850元,100年3月27日遶河夜市共同分攤800元、肉圓王劍潭共同分攤400元,100年4月1日樂雅樂下午茶共同分攤580元,100年4月6日Altiantis coffee共同分攤550元,100年5月23日菜飯民生東共同分攤160元、阿給個人180元、安全帽、包包、娃娃、雨衣個人1,200元,100年5月29日萬里員潭溪看海共同分攤3,500元、環島東東手套+肉圓個人550元、民生東鬍鬚張共同分攤380元、肉圓共同分攤140元,100年1月11日士林夜市共同分攤500元、嘉義雞肉飯共同分攤380元、延三夜市豐原排骨酥麻辣臭豆腐共同分攤240元、旗魚米粉延三共同分攤240元,100年3月8日復興南大腸麵線共同分攤200元、清粥小菜共同分攤150元、貓纜貓空共同分攤700元,100年9月10日萬里內雙溪共同分攤900元、無限AP個人550元,100年6月29日貓妝咖啡共同分攤300元,100年8月17日八里-淡水共同分攤1,050元,100月8月3日貓空夕陽共同分攤350元,100年9月15日豬血湯小楊個人80元、豬腳飯延平北共同分攤400元、擎天崗日月農莊共同分攤800元、桃園竹圍漁港共同分攤1,200元、生元堂接骨院個人400元、油庫口個人130元,100年3月9日北投加賀屋共同分攤4,000元、台雞店共同分攤400元、魯肉飯+小菜個人120元、新碧潭燒烤共同分攤520元、士林夜市共同分攤320元,100年6月22日朵兒咖啡共同分攤400元,開車總里程約5300公里車耗負擔共同分擔8,500元,送回家木柵火車站公司個人4,000元,現金給付個人7,550元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簡訊內容、FACEBOOK內容、交易明細表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至於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明細表為證,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確有明細表所列支出及交付現金予原告,亦未證明原告已同意分擔其支出之金額,復未主張其是否因此不必返還借款及法律依據為何,自不能以被告自行所列之明細表即認其無庸返還借款。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