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3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349號

原告
白閎升即振坤車業商行
被告
林佾蓁

      張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佾蓁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未滿20歲時,與其母親即被告張子瑄一起向原告購買光陽廠牌、車牌號碼788-JKF號之機車1輛,並由被告張子瑄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並共同簽發發票日100年3月25日、到期日101年3月26日、面額新台幣(下同)70,44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息18%計付之本票1張作為購車款。惟經原告屆期為付款之提示,被告林佾蓁僅給付2期,每期5,870元,共11,740元,尚欠10期共計58,700元未給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8,700元及遲延利息(按年息12%計算)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