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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29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紅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榆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易潔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哖
訴訟代理人
陳奕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8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2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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