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1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29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紅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孟榆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易潔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哖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8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2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