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3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67號
- 原告
- 嘉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禎
- 被告
- 天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