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普朝
- 上訴人原告 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4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普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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