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4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443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普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