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原 告 柯俊竹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被 告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銨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台幣伍拾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台幣伍拾萬元 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壹紙返還原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