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 原告
- 柯俊竹
- 訴訟代理人
- 吳天富律師
- 被告
-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銨
- 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台幣伍拾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台幣伍拾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壹紙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