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大佛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煜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汝勤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