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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52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29號

上訴人
大佛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汝勤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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