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13號

原告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武忠
被告
懋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訴外人建華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建華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時,建華公司交付由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1年9月25日、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票號HI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120萬元、經訴外人鄭金池背書之支票1張予原告支付部分貨款,惟原告於101年9月25日為付款提示,但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核發支付命令送達時,具狀聲明異議略以:該項債權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僅以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載明抗辯事由,故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