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79號
- 原告
- 佑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超倫
- 被告
-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並以原因關係不存在為抗辯理由而提起本件訴訟,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係指執票人本於票據請求承兌、付款及行使追索權之情形不同,並無該條規定得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之適用,而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