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79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倩玲

原告
佑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超倫
被告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並以原因關係不存在為抗辯理由而提起本件訴訟,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係指執票人本於票據請求承兌、付款及行使追索權之情形不同,並無該條規定得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之適用,而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