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2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被上訴人
- 昕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9月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