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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5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54號

上訴人
白忠朋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5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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