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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5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24號

上訴人
賴永喜
即被告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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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52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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