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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邱月嬌
  •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 原告
    吳明發
  • 被告
    林漢晟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57號原   告 吳明發 被   告 林漢晟 訴訟代理人 游美麗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訴訟代理人 呂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40號偽造有價 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漢晟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判決有罪,嗣經上訴,刻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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