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邱月嬌
- 法定代理人李彬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補字第14號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叁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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