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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邱月嬌
  • 法定代理人
    李彬

  • 當事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補字第14號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叁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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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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