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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24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244號

反訴原告
鈺經精機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美霞
訴訟代理人
蔡君儀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鈺經精機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2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二、三段其中「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內應補正事項 「⒈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⒈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二、三段及附表內應補正事項第⒈項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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