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511號原 告 陳建榮 被 告 魏秉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0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2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經常前往原告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0號之「品億商行」購物,知悉原告常將現金置放於店內未上鎖之抽屜內或置放於桌墊底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品億商行」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前後總計竊得新台幣(下同)56,350元之現金款項得手。嗣經原告於102年7月10 日發現現金嚴重短少後,調閱店內監視器而報警查悉上情。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350元及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其同意賠償,希望以每個月5,000元分期給付, 對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07號起訴書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 告因上開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復經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3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因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並未支出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 │編號│時 間 │行 為 │ ├──┼────────┼──────────┤ │ 1 │102年6月19日14時│接續2次行竊,共竊取 │ │ │8分至14時24分許 │3,000元。 │ ├──┼────────┼──────────┤ │ 2 │102年6月26日13時│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 │ │50分至14時21分許│7,350元。 │ ├──┼────────┼──────────┤ │ 3 │102年7月3日12時 │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 │ │53分至12時54分許│1,200元。 │ ├──┼────────┼──────────┤ │ 4 │102年7月4日12時 │1次竊取1,000元。 │ │ │52分許 │ │ ├──┼────────┼──────────┤ │ 5 │102年7月5日12時 │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 │ │51分至12時52分許│3,000元。 │ ├──┼────────┼──────────┤ │ 6 │102年7月6日12時 │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 │ │51分至12時56分許│11,000元。 │ ├──┼────────┼──────────┤ │ 7 │102年7月8日13時 │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 │ │58分至14時17分許│15,900元。 │ ├──┼────────┼──────────┤ │ 8 │102年7月9日12時 │1次竊取6,000元。 │ │ │52分許 │ │ ├──┼────────┼──────────┤ │ 9 │102年7月10日13時│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 │ │28分至14時27分許│7,900元。 │ ├──┼────────┼──────────┤ │合計│ │56,3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