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5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511號

原告
陳建榮
被告
魏秉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0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經常前往原告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0號之「品億商行」購物,知悉原告常將現金置放於店內未上鎖之抽屜內或置放於桌墊底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品億商行」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前後總計竊得新台幣(下同)56,350元之現金款項得手。嗣經原告於102年7月10日發現現金嚴重短少後,調閱店內監視器而報警查悉上情。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350元及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同意賠償,希望以每個月5,000元分期給付,對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07號起訴書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因上開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復經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3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因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並未支出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說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      │行    為            │
├──┼────────┼──────────┤
│ 1  │102年6月19日14時│接續2次行竊,共竊取 │
│    │8分至14時24分許 │3,000元。           │
├──┼────────┼──────────┤
│ 2  │102年6月26日13時│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
│    │50分至14時21分許│7,350元。           │
├──┼────────┼──────────┤
│ 3  │102年7月3日12時 │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
│    │53分至12時54分許│1,200元。           │
├──┼────────┼──────────┤
│ 4  │102年7月4日12時 │1次竊取1,000元。    │
│    │52分許          │                    │
├──┼────────┼──────────┤
│ 5  │102年7月5日12時 │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
│    │51分至12時52分許│3,000元。           │
├──┼────────┼──────────┤
│ 6  │102年7月6日12時 │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
│    │51分至12時56分許│11,000元。          │
├──┼────────┼──────────┤
│ 7  │102年7月8日13時 │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
│    │58分至14時17分許│15,900元。          │
├──┼────────┼──────────┤
│ 8  │102年7月9日12時 │1次竊取6,000元。    │
│    │52分許          │                    │
├──┼────────┼──────────┤
│ 9  │102年7月10日13時│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
│    │28分至14時27分許│7,900元。           │
├──┼────────┼──────────┤
│合計│                │56,35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