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13號
- 原告
-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武忠
- 被告
- 懋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訴外人建華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建華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時,建華公司交付由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1年9月25日、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票號HI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120萬元、經訴外人鄭金池背書之支票1張予原告支付部分貨款,惟原告於101年9月25日為付款提示,但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核發支付命令送達時,具狀聲明異議略以:該項債權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僅以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載明抗辯事由,故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