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47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告
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桃園縣,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狀可稽,且本件票據付款地為桃園縣蘆竹鄉○○路000號,亦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可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等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