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47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基
- 被告
- 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桃園縣,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狀可稽,且本件票據付款地為桃園縣蘆竹鄉○○路000號,亦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可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等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