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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159號

原告
瑋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吉祥
被告
吳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係原告之員工,任職美工人員(現已於民國102年2月7日離職),任職期間自101年11月5日起至102年2月7日止,原告委託被告就原告公司產品做DM廣告的美工設計,DM 的設計內容全部都是被告設計的,本應克盡職守,認真工作,惟被告因故意或過失,屢次於執掌範圍內出錯,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失,價值新台幣(下同)191,405元,實令原告氣結,被告現雖已離職,惟被告卻因自己之故意、過失造成原告公司損害,且被告出錯不僅僅一次,乃係多次錯誤,原告每每均勸告被告需花點心思於工作上,惟被告非但置之不理,且始終我行我素,全然無顧原告可能之損害,實令原告心寒,為此迫不得已,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⒈被告到原告任職3個月左右,在102年2月底離職,被告是由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應聘,是做美工人員,被告說這些工作對其來說駕輕就熟,原告委託被告就原告公司產品做DM廣告的美工設計,因為被告稱所有的資料都是原告公司交給被告,有些資料是被告沒有校稿到,所以導致2萬張印刷錯誤,被告的職務是設計、校稿及直接委請廠商製作DM,廠商印製完成後,原告發現文字檔、圖檔、品名都錯誤,原告所提DM事後有經過原告公司再就錯誤的部分重新貼印的DM。被告設計出的DM會先打樣,打樣的東西會交給被告的主管黃學義看,但是黃學義只是看樣式是不是符合原告公司要的DM外觀樣式,不會去詳細看內容,因為主管不負責校稿,校稿是被告的工作,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很少去看,當時原告公司美工設計的工作只有被告,之前原告公司並沒有這個職位,原告有心要和解,被告知道哪裡有錯誤,但是被告不承認有錯。

⒉附表所示編號1是手工餅乾盒,被告是地址打錯,原告所提證物有標正確版及錯誤版,正確應該是要打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這個地址是訴外人昱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昱勝公司)的地址,台中市○○區○○路000○0號是原告公司的地址。昱勝公司是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與他人合夥的,原告公司是做貿易運輸,昱勝公司做食品。編號2的小提袋錯誤的原因是無需製作,當初原告沒有交代被告做這個小提袋。編號3的紅茶罐透明貼紙,本來是要做原告所提證物三的正確版的貼紙,結果被告做成證物三的錯誤版。編號4的大圖背膠如證物4錯誤圖一,正確是修改後的圖二。編號5手舉看板,被告多做6個。編號6收縮標籤是地址、電話打錯,應該要打逢甲路225巷18號,正確電話應該是00-00 000000號,原告沒有傳真電話。編號7小禮盒封條、編號8大禮盒組、編號9橫式看板都是電話錯誤,正確電話是應該是00-00000000號。編號10之DM茶葉組是單價打錯,應該是350元。編號11手工餅乾價目表是金額打錯。編號12產品訂購單DM少打訂購專線。編號13產品訂購單DM沒打訂購專線,匯款帳號的銀行也打錯,少打玉山銀行,且中工分行誤植為中公分行。編號14產品訂購單紅色DM價目表打錯,價位錯誤。編號15手工餅乾中型禮盒用標籤貼紙不是要做那個樣式,這些都是原告請被告設計的,有一些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不是很清楚被告如何犯這些錯誤,要問其他員工,原告想與被告和解,只想讓被告知道其在這段時間在原告公司工作造成原告的損失,請本院依照現有的資料判決。如果被告願意和解,原告很歡迎,但是被告不能用小小的金額與原告和解。

⒊訴外人昱勝公司約101年5、6月設立,是因為要販賣明細表上所載的餅乾、茶葉還有產品,才設立昱勝公司。被告提出的現場照片是昱勝公司在年貨大街設攤要販賣這些食品,因為要販賣這些食品,所以才會要被告設計如附表所載的禮盒、標籤、看板、DM等。原告公司雖然有販售商業行為,但是原告公司商業行為之前已經做了許多的更正,才造成這些損失,才可以把這些物品上架販賣。原告公司於102年過年前販賣,被告提出之現場設攤照片,相關東西都是再重新印製更正正確之後的,雖然已經有設攤販賣,可是損害已經造成。被告來應徵時,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沒有告訴被告還要設計製作昱勝公司相關產品販售之文件資料,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告訴被告來原告公司就是做食品相關設計,要做食品販售,被告是知道的。附表編號11手工餅乾價目表之價位是原告公司定代理人訂的,價位曾經更改過,更改前都有告知被告,編號10茶葉的價位就不是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經手,不知道有沒有變更過。附表所載更正錯誤花費的金額是重新製作之後所多花的費用,「無」就是沒有再重新製作多花費用,就將錯就錯。被告所提答辯狀短短幾個字就已經有幾個錯字,表示被告做事都沒有在校對。被告設計好之後的內容在印製之前雖然有給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看過,但是校稿是要被告負責,不是說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看過被告就不用負責,被告答辯狀將本件導致至勞方與資方的糾紛,原告不認同,好像資方欺負勞方,是被告一直搞不清楚自己的錯誤在哪裡等情。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91,4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提答辯狀所附之照片所示,上面皆有日期,從102年1月12日至同年2月17日,這段期間原告皆有在使用被告之設計販售產品,原告既有所使用,何以能構成損毀之名目?既已使用在商業行為上,何以稱之被告對於原告公司造成損失?難道是這期間原告生意不佳因而將業績歸諸於被告身上嗎?被告只是美工設計人員,並非業務,若是因此糾纏,是否有缺公道?難道勞工就得隨公司意願而被加諸合理要求嗎?且被告所提出項目已超過原告附件一中項目一半,懇請本院准許否決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後,不得向被告提出任何求償之行為,以還被告勞工身分之公道。被告於101年11月5日到102年2月7日至原告公司任職,擔任美工之工作,做DM設計,被告設計完後,會打樣出來給原告公司上級主管黃學義看過,黃學義看過之後會要被告給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再確認,被告也有拿給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看,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看過以後沒問題才發包出去,因為已經給原告公司上級長官看過了,所以被告就直接請廠商印製。被告任職這段期間有設計過原告所提出之DM、年貨大街所賣商品之設計,被告哪裡設計有錯誤原告應該確實提出證據。被告有疏忽的只有編號14訂購單,附表編號11手工餅乾價目表,價錢金額是原告公司業務與主管告訴被告的,價目表做好之後原告公司有變更,因為價格一直在變動。編號10烏龍茶葉組,被告是照當初業務跟被告講的價格300元去製作DM,編號15的貼紙是原告公司要被告設計,被告才設計,是照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意思所設計。關於原告公司所提出的地址與電話,被告進原告公司時原告有給被告一份紙本資料,這些相關公司地址還有電話都是依照原告公司給被告的紙本資料去打的,被告很納悶原告公司說被告打錯,紙本資料是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交給被告的,昱勝公司是原告公司的子公司,被告當初是應徵到原告公司,原告公司說要賣餅乾,所以被告才製作昱勝公司之DM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自101年11月5日起至102年2月7日止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原告公司產品DM廣告之美工設計工作,兩造就上開期間有僱傭關係存在。

㈡附表所示之產品名稱等項目內容為被告所設計。

四、查原告主張被告所設計之如附表所示產品名稱等項目,有如附表所示錯誤原因欄之錯誤存在(即禮盒、貼紙或產品DM上誤植或缺漏公司地址或電話號碼、產品價格標示錯誤或設計有誤毫無用處等),係因被告之設計錯誤及未盡校對之責所致,原告為更正上開錯誤就附表所示編號參、肆、玖、拾、拾壹、拾貳、拾參、拾伍之產品,另委託製造商重新製做,因而支出附表所示金額欄之費用,致受有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DM、出貨單、估價單及照片等為證,被告則以:被告設計完後,會打樣出來給原告公司上級主管黃學義看過,再給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確認,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看過以後沒問題才發包出去請廠商印製,關於原告公司之地址及電話號碼都是依照原告公司交予被告之紙本資料打的,原告於過年時已經有販售商品,被告對原告應該不構成損失等語置辯。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參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52號判例要旨);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均以不法行為為其要件之一。所謂不法,係指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而言。查原告主張被告因設計附表所示之產品即於禮盒、貼紙或產品DM上誤植或缺漏公司地址或電話號碼、產品價格標示有誤或設計無用處等之錯誤,至公司受有損失云云,縱其所述為真,被告亦僅為違反僱傭契約之約定而已,屬債務不履行之問題,究不能謂被告有何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之情,依上開說明,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僅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為之,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之,原告謂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此無異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混為一談,民法第227條既有關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規定,原告即不得依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91,4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產品名稱│數  量  │金 額   │錯誤原因    │更正錯誤花費金額  │
├──┼────┼────┼────┼──────┼─────────┤
│ 1  │手工餅乾│1000個  │15,750元│公司地址打錯│      無          │
│    │紙盒    │        │        │,應該是台中│                  │
│    │        │        │        │市西屯區福雅│                  │
│    │        │        │        │路527之5號  │                  │
├──┼────┼────┼────┼──────┼─────────┤
│ 2  │小提袋  │3000個  │18,900元│原告公司無需│      無          │
│    │        │        │        │製作小提袋  │                  │
├──┼────┼────┼────┼──────┼─────────┤
│ 3  │紅茶罐透│1000個  │ 1,500元│紅茶罐貼紙是│製作紅茶罐長條型不│
│    │明貼紙  │        │        │要製作長條型│透明貼紙花費12,850│
│    │        │        │        │不透明貼紙  │元                │
├──┼────┼────┼────┼──────┼─────────┤
│ 4  │大圖背膠│  54個  │ 3,540元│訂購專線錯誤│訂購專線更正花費  │
│    │-背景   │        │        │            │3,240元           │
├──┼────┼────┼────┼──────┼─────────┤
│ 5  │手舉看板│  12張  │ 1,440元│多做了6張看 │      無          │
│    │        │        │        │板          │                  │
├──┼────┼────┼────┼──────┼─────────┤
│ 6  │收縮標籤│10000張 │22,030元│訂購專線錯誤│      無          │
├──┼────┼────┼────┼──────┼─────────┤
│ 7  │小禮盒封│ 1000張 │ 9,555元│訂購專線錯誤│      無          │
│    │條      │        │        │            │                  │
├──┼────┼────┼────┼──────┼─────────┤
│ 8  │大禮盒組│ 1000個 │14,220元│訂購專線錯誤│      無          │
├──┼────┼────┼────┼──────┼─────────┤
│ 9  │橫式看板│    4個 │ 3,885元│訂購專線錯誤│製作彩色影印貼紙花│
│    │        │        │        │            │費900元           │
├──┼────┼────┼────┼──────┼─────────┤
│ 10 │DM紅茶組│  100張 │   700元│鹿谷烏龍茶單│更正鹿谷烏龍茶單價│
│    │        │        │        │價300元錯誤 │為350元,花費700元│
├──┼────┼────┼────┼──────┼─────────┤
│ 11 │手工餅乾│  100張 │   600元│杏仁酥單價  │更正花生芝麻酥單價│
│    │價目表DM│        │        │250元、花生 │220元、腰果蔓越莓 │
│    │        │        │        │芝麻酥單價  │單價350元、花生酥 │
│    │        │        │        │250元、腰果 │單價220元,花費500│
│    │        │        │        │蔓越莓單價  │元                │
│    │        │        │        │280元、花生 │                  │
│    │        │        │        │酥單價250元 │                  │
│    │        │        │        │錯誤        │                  │
├──┼────┼────┼────┼──────┼─────────┤
│ 12 │產品訂購│  1000本│20,500元│缺少訂購專線│製作注意事項貼紙標│
│    │單DM-四 │        │        │            │籤花費4,500元     │
│    │開式第一│        │        │            │                  │
│    │期      │        │        │            │                  │
├──┼────┼────┼────┼──────┼─────────┤
│ 13 │產品訂購│   700本│ 5,670元│缺少訂購專線│製作注意事項貼紙標│
│    │單DM-書 │        │        │            │籤花費4,500元     │
│    │本式第二│        │        │            │                  │
│    │期      │        │        │            │                  │
├──┼────┼────┼────┼──────┼─────────┤
│ 14 │產品訂購│   100張│   270元│干貝醬單價  │改用(產品訂購單紅│
│    │單紅色DM│        │        │200元、櫻花 │色DM)價位以現場特│
│    │        │        │        │醬單價200元 │價出售            │
│    │        │        │        │、魚子醬單價│                  │
│    │        │        │        │390元價位錯 │                  │
│    │        │        │        │誤          │                  │
├──┼────┼────┼────┼──────┼─────────┤
│ 15 │手工餅乾│  1000張│ 1,600元│樣式錯誤    │製作凸型貼紙花費  │
│    │中型禮盒│        │        │            │4,000元           │
│    │用用圓形│        │        │            │                  │
│    │標籤貼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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