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3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04號
- 原告
- 鼎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安
- 被告
- 立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煜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且原告承攬工程之地點位於台中市,均非在本院轄區之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