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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3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04號

原告
鼎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安
被告
立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煜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且原告承攬工程之地點位於台中市,均非在本院轄區之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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