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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邱月嬌

原告
許惠華
被告
宏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當
被告
謝政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造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四頁第九、十、十一行中關於「‧‧‧,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等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元為適當,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非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等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0元為適當,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非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四頁第九、十、十一行中關於精神慰撫金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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