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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7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76號

原告
旭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誌偉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告
達康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非凡
訴訟代理人
尤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公司返還買賣價金,而被告公司之主營業處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號4樓D室, 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及原告所提買賣合約書、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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