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5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24號
- 上訴人
- 賴永喜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