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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補字第1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補字第14號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叁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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