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 原告
- 王昆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雄律師
- 被告
- 蘋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錫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水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彰小字第111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以下同)91,500元,嗣於訴訟中追加(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24,525元,核其數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即100,000元)之範圍,而被告並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見本院10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追加(擴張)聲明之訴,依首揭規定,並不合法,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