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63號
- 原告
- 即被選定人
- 蔡純真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被告
- 同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月玲
- 訴訟代理人
- 周軒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特定,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表明,是否係一部請求,並陳明是否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