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282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82號
- 原 告
- 陳建名
- 被 告
- 陳維星即陳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圖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