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399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99號
- 原 告
- 張志維
- 原 告
- 徐美玲
- 被 告
- 華德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街00巷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且系爭票據付款銀行在大陸,本件亦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