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邱月嬌
- 原告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原 告 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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