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

原告
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
被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曾微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