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
- 原告
- 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
- 被告
-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利
- 訴訟代理人
- 曾微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