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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李昕

  • 當事人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29號原   告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椿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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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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