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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賢

上列上訴人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雅婷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4,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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