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賢 上列上訴人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雅婷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4,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