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上 訴 人 蔡明良即大成資源回收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龍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2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