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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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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龍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2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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