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王富傑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 被告
- 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慶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達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請求勞健保差額費用新台幣245,058元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請求勞健保差額費用新台幣245,058元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嗣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提出訴之聲明更正㈡暨準備㈡狀,追加請求勞健保差額費用新台幣(下同)245,058元,以及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有關請求勞健保差額費用245,058元部分,原告此項追加,為被告所不同意,查有關勞健保費用有無差額之事實,核與原告起訴主張其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非情節重大,被告不得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事實,顯然不同,且有關之證據以及訴訟資料亦不具同一性,又本件原訴訟之辯論已至訴訟後階段,原告追加請求勞健保差額費用,顯然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