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富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8,6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