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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原告
王昆成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被告
蘋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明
訴訟代理人
王水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彰小字第111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以下同)91,500元,嗣於訴訟中追加(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24,525元,核其數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即100,000元)之範圍,而被告並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見本院10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追加(擴張)聲明之訴,依首揭規定,並不合法,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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