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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2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260號
上訴人
楊淑卿
即原告
追加原告
張琤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佩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含追加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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