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2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265號
- 原告
- 明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勤光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銀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