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1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銀亮
- 訴訟代理人
- 李英正
- 被告
- 何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租用營業小客車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計程車牌照、給付行費及違規罰緩,而依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六條所載,倘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