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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116號

返還計程車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16號

原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亮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正
被告
何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租用營業小客車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計程車牌照、給付行費及違規罰緩,而依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六條所載,倘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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